“投入4万元赚遍天下,3万元租金红利快快进账……”当孙飞(化名)购进了这样一间小商铺,却给他带来了近2年的烦恼。 2005年9月底,他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,将某商用房负一层的一间面积为5.87平方米的商铺购买下来。双方约定他在首付50%后,剩余房款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。后因贷款不成,孙飞在交纳41078元后,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。 “合同发生变更后,孙飞同意在只交41078元后,所购买的房产在2013年4月10日前的使用权、经营权归我公司所有,用以折抵剩余未付房款。”该公司负责人说道。 孙飞认为,虽然使用权和经营权暂归该公司,但这并不影响自己的分红权。自2006年7月起,孙飞便向该公司索要由该房产所产生的部分利润,但始终没有结果。2006年12月底,他向天山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公司支付红利9447.94元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双方在2006年4月5日变更了合同。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所购商铺的价值为41078元,并约定2013年4月10日之前孙飞对所购买的商铺没有使用权和经营权。该商铺购买价从128144元变更为41078元本身就已将该公司承诺的租金和红利兑现在该差价中。因此,孙飞要求对方支付红利属于重复履行,法院不予以支持。 孙飞对一审判决不服,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近日,二审法院做出判决,驳回孙飞的诉讼请求,维持原判 |